这两天各大平台被“重庆男子跳楼坠亡砸死两学生”的标题霸屏。是的,您没看错,这回不是高空坠物,是坠人!
12月24日夜晚8点多,31岁的李某,在重庆最繁华商圈之一——三峡广场一公寓楼跳楼自杀,砸死了两个在重庆参加艺术统考的女学生,这是一个不平安的平安夜,也是他们三人此生度过的最后一个平安夜……
李某,一个生活的逃避者,对自己毫不负责,连死亡也选择了最无社会责任感的死法——在闹市跳楼,就这样剥夺了两名对人生充满希望的碧玉年华少女的生命!死亡就可以躲避一切吗?并不是,李某自杀致他人死亡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并非都会因他的离世而灭失,他有着死也躲不掉的责任!
刑事方面,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罪名。本罪构成需要有过失行为以及造成他人死亡的实害结果。本案中李某坠楼为什么不是单纯的意外事件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呢?他们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据警方调查,李某不是被人推下楼而是跳楼自杀的,也就是说,自发跳楼的李某,在选择闹市区作为跳楼地点时,理应预见到砸到行人的可能性,只是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也过于自信地觉得可以避免而导致惨剧的发生,李某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现在李某已死,刑事责任就免于追究了,毕竟也不能拉一个死人去坐牢,去枪毙,或者鞭尸,分分钟会构成侮辱尸体罪呢。
有网友说,李某就是反社会人格,死也拉人陪葬,是间接的故意杀人!小编可以告诉大家,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大的区别就是,后者或许预见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前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别人死亡还持放任态度,比如想放火烧房子的时候看到房子里有人,还直接点火,这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现在李某已逝,他的心态也也无从考究,就不深入讨论了。
刑责可免,民责难逃!
李某自杀的行为剥夺了两名公民的生命权,这可不是死亡可以完全逃避的责任。毕竟,他不是一条尸体被人作为武器丢下去砸人的,他砸两名学生的行为准确来说是在他“生前”完成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应当向被侵权人的家属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如果被侵权人的家属因为女儿的离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他们还可以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有心急的小伙伴可能要抠小编字眼儿了,李某一个死人怎么赔钱?诶人是死了,但是财产还在啊,那是李某无法带进坟墓的遗产。如果钱不够赔,父债子偿、子债母偿可以吗?对不起不可以,除非他们继承了李某的遗产。说白了就是李某的遗产无论到谁那儿都得拿来还债,但李某家属是没有用自己的钱替李某赔偿的义务的。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本次事件还有一个想尽量降低自己存在感的角色——公寓酒店。据说李某是公寓30楼的住户,自杀地点也在公寓。公寓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郑州市金水区孙某在非常国际小区卸货时,被跳楼自杀的李某砸至颈椎断裂死亡。孙某家属起诉多名被告,其中包括非常国际小区物业公司。最后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经登记、审查,允许其他外来人员进入其管理场所,未尽到适当的审查,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法官的裁判依据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理,李某在公寓酒店自杀造成他人死亡,公寓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也要承担补充责任。至于公寓酒店是否已经履行安保义务,这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及举证,像公寓酒店的窗户设施是否可以容一人钻出,酒店顶楼的天台门是否有上锁,酒店之前是否有发现李某有轻生的迹象等等,都会成为管理人履行安保义务的判断依据。
一个是集万千宠爱的独生女,一个是失独家庭的第二次希望,她们的突然离去让父母亲人痛不欲生,也让我们沉重泪目。只是逝者已逝生者如斯,正如琼贝兹所说,“你无法选择如何死去,何时死去,你只能选择怎样活着”,人的命运各有不同,但好好活着,是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